法制網訊 記者徐偉 重慶某高校學生艾某因成績不合格被學校給予降格留級處分,因該高校在作出處分決定前未聽取艾某的陳述和申辯,日前,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撤銷該高校對艾某的處分決定。
  艾某系重慶某高校2009級七年制本碩連讀臨床醫學專業學生,在校期間,艾某累計補考課程4門,重考課程學分達到17.5分。2013年9月,該校教務處發出《降格通知》,決定將艾某降至五年制臨床醫學專業2010年級學習。艾某認為該校僅因幾科成績不合格就將其降格留級不合情理,且該校作出處分決定前未履行通知義務,也沒有聽取被處分人的意見,違反了法定程序,遂起訴請求撤銷上述決定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重慶某高校根據本校的管理辦法,對未達到成績要求的學生給予降格留級的處分,屬於高等學校教育自主權的範疇,實體處理上並無不當。但根據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,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,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。重慶某高校在作出對艾某的處理決定前,沒有聽取艾某對處分決定的陳述和申辯,屬於程序違法,依法應予撤銷。  (原標題:高校處分學生程序不當 降格留級決定被判撤銷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vp86vpddw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